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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日上学有利家庭“黑转白”
日期: 09年11月4期
■ 本报记者 周 宏

  半年前,在日本出生的菲律宾人卡尔德隆.典子(14岁,就读于□玉县蕨市立初中二年级)的父母,因长年非法滞留日本而遭强制遣返。当时,日本舆论一片哗然,指责日本法务省的判断标准不透明。半年后,在日华人一家四口因为子女在日本出生,并且在日本学校读书,成为首例因孩子在日读书而由“黑”转“白”的华人家庭。
  东京入国管理局11月2日透露,因非法滞留日本而被要求强制离境、其后上诉到东京高裁也遭败诉的在日华人一家四口,已于10月获得法务大臣千叶景子签署的“大赦”令,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法务大臣做出“大赦”决定,是出于东京高裁在判决书结尾给东京入国管理局写了一段“附言”,要求法务省就有关问题进行“再次考虑”。
  据东京入国管理局有关人士透露,依据法院判决书“附言”内容而改变在留处分决定,这在入管局审批在留资格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华人家庭感谢日本法院和入管当局的做法,认为这种举措很有人情味。
  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华人家庭现居东京都内,户主为一位50多岁的男子。日本有关专家指出,法务省今年7月上旬修改了条例,在重视非法滞留外国人孩子就学状况和滞留期间等基础上,考虑给予非法滞留外国人家庭在留“特别许可”。此事的解决,应该与这种背景有关。今后,有子女在日本上学,可能成为“黑”转“白”的条件。
  日本法务大臣拥有“在留特别许可”裁量权,可取消对非法滞留外国人的强制遣返处分。卡尔德隆.典子的父母在4月13日被强制遣返回国后,日本舆论界纷纷指责法务省“量刑标准”不明,为此法务省在7月10日明确了行使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大纲,追加了可酌情处理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养育上中小学的亲生儿女并一同生活”一条。新规定从7月13日起适用。
  根据新的判断标准大纲,对自首家庭,或定居20年以上的非法滞留者可酌情考虑不遣返,对因涉毒或买卖枪支等重大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的非法滞留者则不能取消遣返。新大纲列举了多种情况组合。例如,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养育上中小学的亲生儿女并一同生活、本人报告非法滞留且无其他违法记录者,属于酌情对象。这条规定可能吸取了“典子事件”的教训。但由于典子的父母当年持假护照入境,此类外国人在新大纲中仍被列为了遣返对象。
  关于非法滞留者问题,千叶景子法务大臣表示:对于多年生活在日本,没有犯罪纪录,又一直努力工作,其家属也将日本视为故乡的非法居留者,日本政府是不会轻言强制回国的。他们的力量,也是组成日本社会的一部份。日本存在少子化问题,对于在日本各个地区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政府将实行柔性化政策。
  从2003年12月开始,法务省入管局打出了“不法滞在外国人减半政策”,彻底取缔非法滞留者。日本国内的非法滞留外国人,已由5年前的21万9418人减少到现在的11万3072人,这意味著非法滞留外国人减半计划已基本实现。
  截至2009年1月1日,按非法滞留人员的国籍来看,排名靠前的依次是韩国2万4198人,中国大陆1万8385人,菲律宾1万7287人,泰国6023人,中国台湾4950人。法务省公布新指导方针,意在促使“不法滞在”外国人能够自发性“自首”,争取国内“不法滞在者”进一步减少。
  不过,减少并不只是因为严厉打击和强制送还。这几年来,每年都有超过一万名非法滞留者获得特别在留资格,从非法滞留变成合法滞留,非正规滞留的外国人中也出现了定住化的倾向。其中,有许多在日本出生、日本成长的孩子,他们在日本接受教育,基本上不会讲父母的母语,有的也被以“不法滞在”的理由强制送还。
  对于这些已适应了日本的生活和文化的孩子来说,强制送还致使身心受到强烈打击。他们一直在日本接受教育,习惯并喜欢日本的文化和传统。如果父母被强制送还,孩子们的未来将丧失希望,在日本实现美好理想的梦将破灭。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位,国际条约也保障家庭的结合,专家认为日本法务省应该尽量少做强行使家庭离散的事情。

附录:特别在留新标准
  入国管理局今后签发“在留特别许可”签证时,将是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就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状况、品德行为等方面的特别理由一一进行分析后,做出综合判断。
  下列情况将被入国管理局作为“积极因素”,在签发“在留特别许可”签证时给予考虑。1、该外国人本人为日本人或者“特别永住者”的孩子。2、该外国人本人是由日本人或者“特别永住者”之间生的孩子(包括父亲认知的婚外子)抚养。3、该外国人本人在法律上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成为夫妻(排除假结婚及形式上的婚姻手续)。4、该外国人本人与在日本中学在学的孩子同居生活在一起,并抚养及监护其子。5、该外国人本人因患难病,有必要要在日本治疗,或者需要照顾因病治疗的亲属。
  下列还有一些情况入国管理局也会作为“积极因素”来进行考虑的。1、该外国人本人亲自去入国管理局自首(日语称为“出头”),申告自己的不法滞在事实。2、该外国人本人与日本人以外的持有“永住者签证”及“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在法律上成为夫妻。3、该外国人本人与持有“永住者签证”及“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之间有孩子,并抚养其婚生子。4、该外国人本人为被抚养者、未成年、未婚的永住者及定住者之间的婚生子。5、该外国人本人在日本长期滞留,被认为在日本有生活基础。6、其他从人道角度,具有特别理由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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