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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法院为罪犯脱罪创新名词
日期: 2009/11/12 14:57
  “临时性强奸”流行网络
  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宣判后,关于此事的帖子《“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在网上流传。“临时性强奸”将成为又一网络流行语。

  ◎“临时性犯罪”难平公众质疑

  公众对这一判决结果产生强烈质疑,质疑的人群里,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以强奸罪这个较轻罪名起诉,而不是以性质更严重、惩罚后果更严厉的轮奸罪起诉?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权力。依法独立判案,更是公众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最紧要的前提是依法。
  依法不是枉法,酌情从轻不是罔顾基本法律事实。从公开的犯罪情节看,两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不足以适用“酌情从轻处罚”。对比成都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结果,又怎能让公众心平气和?于是,无法不让人怀疑,“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成了一些枉法者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众口演绎背后的权利焦虑

  继“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后,“临时性强奸”在短短三天里迅速成长为新的网络流行语。
  在这些不同的网络流行语背后,潜伏著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本案中,两名协警若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而法院轻判的理由是,“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风行一时。
  面对质疑,南浔法院解释称,“临时性即意犯罪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归纳出来的。”在这位法官看来,法院采纳的是被告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辩护意见,而不是把它作为法律概念来运用。问题在于,这些“道理”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书中说明?何况,法院“采纳”也是一种认同,将责任推给辩护律师是无法交待的。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8/1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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