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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公务员涉嫌作假公文
日期: 09年11月1期
华人打官司持续八年之久
日本法院公务员涉嫌作假公文

  本报讯(记者 韩江雪)在日华人于刚从2002年直至今日,为自己的劳动地位和被雇用身分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进行长达8年的诉讼战,至今锲而不舍,坚持抗争,而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法院公务员等涉嫌作成虚假公文、篡改案件纪录的史上未闻的恶劣事件,更使于刚感到诉讼之路修远艰难。
  于刚于1998年4月1日进入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受配电系统事业所就职,并发给了同样的身份证明书。于刚认为,无论是在入社前的最后一次面谈时公司给予的口头许诺,还是根据手续、工资待遇及各种福利保险的加入,都是作为社员就职的,并和家属一起于1999年1月15日住进社员住宅。
  但是没想到在2002年9月,他接到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受配电系统事务所总务课长的一封通知书,告诉他公司与他之间的“嘱托劳动契约”结束。还要求他交出健康保险证、社员证等并退出社员住宅。
  对此于刚不服,认为自己是到60岁退休的社员,于是和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之间展开了长期的诉讼战。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起诉的事项,法院无权判决。第258条第1项规定,在裁判中脱漏掉的当事人的起诉事项,仍然按照原样归属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在2007年,于刚认为,在他所起诉的案件(平成15年“儚”第54号)的裁判中,法院对其所起诉的没有(实际成立的雇佣合约)给与裁判,这属于民诉法第258条第1项中所说的“脱漏”,而是就其没有起诉的事项(签证手续用的架空契约)进行了判决。于刚以书面提出要求对其原起诉案件继续审理,为此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在对该案件原记录进行了慎重的审查后,于2007年2月23日就原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向原告和被告发出“呼出状”。
  2007年3月20日上午10点,继2003年同案件第4次口头辩论后,时隔3年半余,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开庭对于刚提诉的原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开始了其第5次口头辩论。而且被告方的律师也是以由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003年6月3日发给的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的诉讼委任状的授权出席该第5次口头辩论的。
  但在2007年3月20日的上午10点的口头辩论开始后,被告方提出原判决没有脱漏,这样就超越了被告方律师2003年6月3日诉讼委任状的授权范围(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
  而于刚在2007年3月20日口头辩论结束后的当日以及2007年3月26日、曾两次去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民事受理处查阅案件记录,确认了法院的纪录中并没有被告方律师任何新的“诉讼委任状”。案件进行到控诉审后,2007年6月21日,于刚又去高松高等法院民事受理处查阅了案件记录,其中仍没有被告方律师的包括所谓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的任何新的“诉讼委任状”。
  本来,因为1审是原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的审理,所以,2审也应该是原平成15年“儚”第54号案件的控诉审。可是,高松高等法院不愿承认平成15年第54号事件的脱漏,而将这一事件改作为另外的事件审理,即有无脱漏的审理。于刚为此同高等法院发生激烈的争辩。而在高松高等法院下达判决的2007年9月14日,于刚在法院的案件记录中首次看到了盖有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2007年3月20日收发印章的被告律师新的“诉讼委任状”和其他资料,于刚认为:这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地点上都是不可能的,这份盖有公章的“诉讼委任状”无疑是伪造的。他义愤填膺,在2008年8月13日向高松地方检察厅提交了刑事告诉状。2009年1月5日,高松地方检察厅给于刚发来的“不起诉理由通知书”上写道:“您的平成20年8月13日对某某(一名原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的公务员的名字)的有印公文书伪造、行使;虚伪有印公文书作成并行使的事件,本厅不起诉的理由如下:
  (不起诉处分理由)
  关于有印公文书伪造、行使罪不成立。关于虚伪有印公文书作成并行使,延迟起诉。”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刑事事务规程》(法务省训令)72条2项20号。延迟起诉处分“是在被疑事实已经明白的情况下,根据涉嫌者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况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起诉必要时,检察官所做的不起诉处分。”
  虽然高松地方检察厅给于刚发来的“不起诉理由通知书”上写上了一名原高松地方法院丸龟支部的公务员的名字,但是于刚认为是否是他伪造的还不清楚,这个事件应该涉及很多人。
  于刚对此只能苦笑,他说:如果按“脱漏”继续审理,我将胜诉,而万万没想会出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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