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石)据日本劳动评议会和5名中国归国者二代的律师反映,在埼玉县一家产业垃圾处理场工作的五名中国归国者二代,5月15日突然被厂方叫出,强迫他们在以5月30日为期限的退职报告书上签名、盖章,他们对厂方这种行为非常愤怒,在6月19日向埼玉地方裁判所提出解雇无效的申诉。
据原告方面的律师反映,5月15日,这5名中国归国者二代被叫到厂里的一间办公室里,该公司的两名部长、两名课长、摄影担当、一名翻译在场。厂方的人在黑板上写道:“5月20日退职,不扣除社会保险费;5月30日退职,扣除一个月的保险费;5月31日退职,扣除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厂里的一名部长接著对他们说:“公司经营有困难,销售额在减少,因此请你们退职。”一名中国归国者二代说:“我们无法接受这种突然的解雇,至少还要在这里干一个月。”这位部长说:“不行!”中国归国者二代等问他们:“为什么会日语的人和不会日语的人都要解雇?难道不能区别对待吗?”
没有人回答他们的问题。
接著,这位部长要求他们在分发的退职报告书上签字、按手印,一名中国归国者二代将退职报告书撕碎表示抗议。另一名中国归国者二代无奈在退职报告书上签字,但是拒绝在上面按手印,这位部长抓住他的手脖强行在退职报告书上按了手印。其它人无奈只好签名、按手印。
该厂解雇这5名中国归国者二代的理由是:工厂经营困难,而据原告方面的律师反映,该公司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营业利润为2亿8384万8千日元,而且在2009月4月开始把这几名中国归国者二代升格为正式社员,与此同时还雇用了6名派遣工人。因此可以说这次解雇是不合理的,理由是:1、没有削减人员的必要性;2、没有努力回避解雇的义务;3、解雇的人选不合理;4、没有履行说明和协议的义务。
因此被解雇的中国归国者二代们在6月19日向埼玉地方裁判所提出解雇无效的申诉,他们认为:1、厂方在解雇事由不存在的情况下,有意让被解雇者误解为解雇事由存在,并让他们在退职报告书上签字、按手印;2、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他们是为了回避解雇才不得已在退职报告书上签字、按手印的;3、被解雇者是归国者二代,不懂日本的法律,厂方利用这一点,进行解雇通告,而且被解雇者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厂方解除劳动契约无效。
归国者二代们还要求厂方从6月份开始继续支付他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