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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有哪些规定?
日期: 09年05月2期

根据1997年国家民政部第14号文件规定,对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方面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1、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3、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4、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

5、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出国人员

1)护照;(2)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7、出国6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8、关于离婚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

二、出国人员

1)护照;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了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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