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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法院认定瞬间袭胸构成猥亵罪
日期: 2008/09/04 13:37
摘要: 台彰化法院此前做出袭胸、舌吻无罪判决,引发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争议。台湾“最高法院”昨天决议,强制猥亵犯罪要件中的“其它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不只限于用类似强暴、胁迫、恐吓或催眠的方法才构成,只要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即可认定。依据台“最高法院”的决议,瞬间袭胸等案符合“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只要法官认为有关行为符合“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一切色情行为”之“猥亵”要件,即构成强制猥亵罪。

  台彰化法院此前做出袭胸、舌吻无罪判决,引发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争议。台湾“最高法院”昨天决议,强制猥亵犯罪要件中的“其它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不只限于用类似强暴、胁迫、恐吓或催眠的方法才构成,只要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即可认定。

据报道,依据台“最高法院”的决议,瞬间袭胸等案符合“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只要法官认为有关行为符合“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一切色情行为”之“猥亵”要件,即构成强制猥亵罪。

彰化法院法官在“袭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认定被告并未施用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方法,且两名被害者在短暂时间内,没有感到性自主权遭到压制或影响,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台湾法律界人士指出,袭胸、偷摸屁股案例的争点之一,在于行为人虽未使用强暴、胁迫或恐吓等方法,但是否另构成“其它违反其意愿”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统一见解后,答案是构成猥亵犯罪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8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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