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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三井公司赔偿40亿日元案
日期: 2014/04/24 16:12 评分: 8.00/1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货船的日商三井公司,4月2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了40亿日元(约合2.44亿元人民币),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尽快解决被扣货船问题。本月19日,上海法院扣押日本轮船,以赔偿二战时中国公司损失。中方称是涉外商事纠纷案,安倍曾表示遗憾。

消息称,日商三井公司是在与日本政府商议后,作出这样的决定。23日支付的40亿日元的款项中,29亿日元为法院判定的支付中国公司的赔偿金,其余11亿日元为利息等。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于23日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中国上海海事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时下达裁定,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并同时发布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民事审判已经定案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货轮“失踪”经过

第一代船王陈顺通,曾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北伐胜利后,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并先后买下“新太平”、“顺丰”等四轮,其中“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货轮。

1936年,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将“顺丰”与“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租期为12个月。为预防风险,“中威”还投了船体保险。

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193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1940年,“大同”正式发函给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交通部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三代人接力打官司


上世纪40年代,陈顺通在讨船未果后又获悉两艘船已经在战争中沉没,他一病不起。陈顺通当时罹患癌症,明白自己时日无多,在1949年8月8日定下遗嘱,把“讨船”交给了长子陈恰群。

除了责任,交到陈恰群手中的还有1936年陈顺通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一份租船合同。从那时起,这份租船合同,就是陈家人最重要也是最珍贵的物品。

陈恰群1958年离开上海迁居香港,也因此,这份珍贵的租船合同以及其他重要的原始文件得以完整保留。陈恰群1970年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

在日本奔波十多年,花费60万美金打官司的陈恰群肝肠寸断。为了履行家族责任,陈恰群变卖了家中很多珍贵的古董,而公司收益也大多花在了打官司上。1985年,陈恰群积劳成疾,67岁时不幸中风。

尽管这场官司陷入困局,但陈恰群把希望放到了儿子陈震和陈春身上。中风之后,陈恰群立下遗嘱,要求陈震和陈春代替他继续索赔。遗嘱中写得清清楚楚,官司打赢之后次子陈春要重新组建真正的中威轮船公司,恢复祖业船运。索赔款中大部分应用于家族事业,其余的赔款应照顾好陈家的兄弟姐妹。

1988年12月31日,陈春和陈震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1991年8月1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那一天,陈恰群的儿子们都去了,但他却因为中风没能出庭。陈恰群未能等到结果,于1992年4月撒手人寰。陈中威说,祖父在香港去世,临走前,父亲陈春和伯父陈震陪着他。当时,祖父紧握拳头,已经无法说出话来。“他就想打赢官司出一口气,希望儿子们帮他出这口气。他和曾祖父一样是在愤愤不平中离开的。”

那份租船合同,就像接力棒一样交到了陈春手中。陈家第三代终于等到了一个索赔成功的结果。在陈顺通和陈恰群的墓前,陈春原本许诺,这个家族使命一定会在自己这一代画上句号,拿到赔偿……

专家解释此官司法律依据


就有关扣押日企船舶以及解除扣押船舶引起的法律程序问题,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於世成接受了采访。

问: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浙江舟山嵊泗马迹山扣押了一艘日籍货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扣船的法律依据。

答:上海海事法院官网在4月19日就发布了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的消息。从消息上看,这是因为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受理陈震等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对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采取了扣押措施。

问:扣船这一强制措施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多见吗?

答:扣押船舶的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采取扣船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这不仅是在我国,也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甚至还有关于扣押船舶的国际公约。这次扣船应当是为执行生效判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船的具体程序,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问:据上海海事法院官网消息,上海海事法院在4月24日已经解除了对日企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仅仅几天的时间,这又是因为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扣船不是目的,扣押船舶是为了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法院扣船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从消息看,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依照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就没有必要再继续扣押船舶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船舶扣押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时间上看,法院解除船舶扣押也是比较及时的。

日方称:动摇日中邦交精神

日本政府21号回应中国扣押商船三井船只,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中国政府的做法从根本上动摇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日本极为忧虑,要求中方作出妥善处理。

对于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公司船只,菅义伟称中方的一系列对应动摇日中联合声明的邦交正常化精神,同时会对在华日本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日本政府深切忧虑,希望中方采取切实对应。日本政府称目前已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中方立即提供相关资料,但尚未得到回复,日政府会和三井公司一起商讨具体对策。但日政府认为中国最近相继提起强撸中国劳工等涉及战争索赔的诉讼,这会给在华日本企业带来负面效果。

中国外交部:此案为商业合同个案


2014年4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主持例行记者会,对此案做了如下回答。

  问:关于中国有关法院对日本商船三井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方表示,这是一起商事合同纠纷案。那么这是一起个案,还是会成为在类似案件中扣押日本企业资产的先例?在华日本企业是否应为此感到担忧?

  答:关于你提到的这起案件,其实是一起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中国法院依法处理。昨天我也说过,本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这也正体现了中国依法治国,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环境。

  至于你提到的是否会成为先例,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个案,今后的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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