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日本的难民认定制度
日期 2007/01/15 17:38 | 文章类别: 法务
| 日本从1983年1月起按被规定的条约中给予难民各种保护措施。 「难民」在难民条约中作如下定义。「...人种,宗教,国籍,或特定的社会中集团的成员、以政治的意见为理由,有可能受到迫害等、有这样充分地恐怖理由、要到国籍以外的地方、不能得到那个国籍国的保护的人,或因为恐怖而得到那个国家的保护...」 关于难民的认定,是为了给予难民在难民条约中被规定的种种保护措施,以那个为前提决定外国人是难民条约规定的难民的行为。入管法,在日本的外国人申请的场合,由法务大臣进行认定。 但是、难民认定的申请,必须是从日本登陆的那天(在日本时发生了成为难民时,知道那个事实之日)在60日以内进行申请。但,在由于不得已的事故,生病等的情况、在60日以内不能申请的场合,作为例外即使超过60日后也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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