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难民认定制度

日期 2007/01/15 17:38 | 文章类别: 法务


  日本从1983年1月起按被规定的条约中给予难民各种保护措施。

「难民」在难民条约中作如下定义。「...人种,宗教,国籍,或特定的社会中集团的成员、以政治的意见为理由,有可能受到迫害等、有这样充分地恐怖理由、要到国籍以外的地方、不能得到那个国籍国的保护的人,或因为恐怖而得到那个国家的保护...」

关于难民的认定,是为了给予难民在难民条约中被规定的种种保护措施,以那个为前提决定外国人是难民条约规定的难民的行为。入管法,在日本的外国人申请的场合,由法务大臣进行认定。

但是、难民认定的申请,必须是从日本登陆的那天(在日本时发生了成为难民时,知道那个事实之日)在60日以内进行申请。但,在由于不得已的事故,生病等的情况、在60日以内不能申请的场合,作为例外即使超过60日后也能申请。





本篇文章来自:中文导报网
https://www.chubun.com

本篇文章的链接网址是: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