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请退年金保险费
日期 2008/03/24 18:53 | 文章类别: 法务
| 一些即将回国居住的原就职者、技能实习生来电询问,他们能不能要求退还所缴的厚生年金保险费以及如何办理手续等。本报在此刊登具体手续,以方便读者参考。
凡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申请者,将丧失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以及共济组合被保险者资格,在出国后2年以内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可以支付给退出补助费。
1、没有日本国籍者;
2、作为国民年金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1/4免除期间月数的3/4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1/2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3/4免除期间月数的1/4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6个月以上者;
3、在日本没有住址者(只限于1994年11月9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4、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 提交材料
“退出补助费裁定申请书”(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 附加材料
1、请附加护照的复印件(可确认离开日本的最后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2、能确认“银行名”、“分行名”、“分行所在地”、“账户号码”以及“申请人本人的账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的证明书等,或者“银行账号证明印章”一栏中盖上银行证明印章);
3、请附加年金手册。
◇ 以下情况请注意
1、领取退出补助费以后,与该金额相当的期间就不再为年金加入期间。
另外,曾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的加入年金者,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时,有可能可以将此段加入年金的期间计算在内。但要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就不能将这段期间计算在内。
2、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3、国民年金的退出补助费不徵收所得税,但是,厚生年金保险在支付时要徵收20%的所得税。
4、所得税可在税务署通过申报方式要求退还。应在回国之前向所管辖税务署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各税务署内都备有表格),指定纳税管理人。纳税管理人的资格为“在日本居住者”,此外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便出境的话,请在申报退还时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
5、在汇寄退出补助费的同时,寄送“退出补助费支付决定通知书”,请将其原本交给纳税管理人。由纳税管理人代替本人办理退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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