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日本的归化、定住与永住

日期 2007/01/28 01:10 | 文章类别: 法务


归化:

  归化是指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放弃原有国籍,申请加入日本国籍的情况。 整个过程是在申请前,先评估是否具备了归化的条件,然后准备有关证明材料,最后作成文件提出。

定住:

  1991年10月21日改正的入管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文件中,对定住者的有关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范围很广,以下仅就与中国人有关联的事项加以说明∶

  (1)残留孤儿的后代。申请者的父母其中一方是日本人,在申请来日本时,一般都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这种情况以中国东北地区为多。

  (2)日本人配偶者的子女。是指日本人的配偶者在过去的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因现在同日本人有婚姻关系,原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在申请来日时,一般都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签证。

  (3) 原日本人的配偶。日本人的配偶同日本人离婚后,入管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者符合在日本居住的条件时,一般都会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签证。

  (4) 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比如,一位日本人的配偶者是独生子女,父亲在中国已年迈,只有子女在日本。在这种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入管局会从人道角度,给予其父亲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来日本居住。

  以上几种情况,是中国人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人数较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得到许可。比如,原日本人配偶同日本人离婚后,在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时,入管局会根据申请者的来日年限,婚姻存续时间,同日本人所生子女,申请是否有申请人扶养,申请人的日语程度,经济方面是否有维持正常生活能力,对日本社会的适应度等,综合地进行判断才能决定是否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对于正常的"就劳"签证来说,虽然来日本多年,但入管法上已有对应的在留资格设置,比如,"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等。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是不能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的。由于每个申请定住者的理由必须是特别的,所以每个申请人的理由都可能不同。

  但是,大体上要把握两点∶

  一是申请理由是否算特别?

  二是证明申请理由的资料、文件要真实、充分,才能有把握获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永住:

  申请永住的外国人,必须是在日本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永住申请需经过法务大臣的审查批准,受理部门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如在东京居住,申请部门为东京入国管理局的永住难民课。

  申请永住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品行善良∶ 申请者在日本生活期间,没有前科劣迹。 既没有被课以刑罚,也没有偷拿超级市场等小偷小摸行为。另外,开车闯红灯,同邻里吵架,不交所得税、住民税等,也属于品行不端行为。总之,品行善良就是本人行为不被社会所批评。

  (2) 有资产或技能,在日本有生活保障∶ 资产中包括房产、贵重物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技能是指具有专业的技术才能,以此在日本获得收入供生活之用。概括地说,就是现在和将来在日本不存在经济上的问题。

  (3) 在日本永住符合日本国家利益∶ 这一条比较抽象。申请人只要不存在侵犯日本国家利益,就算符合这一条件。如果参加了暴力团体,就属于不符合日本国家利益,永住申请即不会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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