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居留资格“投资·经营”的条件
日期 2007/01/15 17:27 | 文章类别: 法务
| 在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1项第2号基准规定的省令中、对居留资格「投资·经营」的登陆许可基准、第1号B以及第2号B规定「2人以上在我国居住的人(除去法别表的第一上栏的在留资格。)做专职的职员所经营的规模」是、现在雇用了2名专职职员、或者是预定雇用的场合、能明确适合这件事。假设不雇用2名专职职员的场合、会产生符合什么程度「规模」的疑问。于是、入国管理局以「打算开始新事业时候的投资额为年间500万日元以上」而作为经济稳定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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