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并非万能

日期 2009/02/20 15:38 | 文章类别: 法务


  泰国大撤侨、中国海军护航索马里、苏丹绑匪撕票……很不平静的2008年留给了中国领事保护官员一个什么样的记忆,当前中国公民在领事保护方面存在哪些误区……近日,本报专访了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负责人。

  记者:一般来讲,在寻求领事保护时会存在哪些误区?

  负责人:误区之一是把中国驻外使领馆当成“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应躲进使领馆“避难”。

  误区之二则认为“领事保护是万能的”。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其次,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第三个误区是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应该说,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外交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外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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