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不废死刑,这仍然是个问题

日期 2008/07/21 12:56 | 文章类别: 法务


  日本于6月17日执行了三名死刑犯的死刑。该消息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在去年9月法务部长鸠山邦夫上任之前,由于宗教原因,死刑令一直被拒绝签发。

  在日本,如同其他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样,法院只管判决死刑,执行死刑的事是由法务部长来负责的,由于法务部长不轻易签发死刑令,致使日本现在的死囚牢里大约还关有100个已经被判处死刑但没有执行的人。

  本来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的规定,法务部长应当在法院做出生效的死刑判决后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随着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如今该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签发死刑执行令的有关审查工作。因此,在1998年的一个著名判决中,当一个死囚犯状告政府不在6个月内执行他的死刑时,法院能动地将刑诉法第475条解释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现在证明6个月属“不可能”,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虽然日本的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象征性刑罚”的性质,而不是像有的死刑保留国将死刑作为一种常规性的刑罚在实践中比较频繁地使用,但不管怎么说,它还属于死刑保留国的阵营。与日本类似的还有美国,它们虽然在政治制度、价值观上与“没有死刑的欧洲”更加接近,但在死刑存废这个问题上,却迄今没有走到一起。

  实际上,尽管现在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从联合国的有关文件来看也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晚近成立的一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如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将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下来,但也必须看到,废除死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现在,国内外有学者将废除死刑的路径单一化,这有时会造成似是而非的印象,或者过于简单的后果。让我们来看几组悖论:

  经济发展就废除死刑?

  有人认为,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所以不能废除死刑,循此思路,将经济发展的若干阶段与死刑的减少和废除联系起来。这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举个例子,废除死刑后要增设一些监狱,以关押那些原则上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犯,这就要求经济上要有投入。

  但问题是,并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了,其死刑就必然废除,日本和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它们的经济高度发展,却仍然保留有死刑,尽管国内废除死刑的运动声势也很大,它们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很少,但从目前情况看,短时间内要废除死刑还几乎不可能。相反,另一些拉丁美洲、非洲国家,虽然它们的经济并不太发达甚至是很不发达,却已经废除了死刑。

  废除死刑就体现民主?

  许多中外学者持这样一个观点:死刑的废除是与民主制度在这个国家的建立紧密相连的。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特别是那些曾经遭受过独裁政权迫害的国家,如二战后西德和意大利在结束了法西斯统治后迅速废除了死刑,柬埔寨在结束波尔布特政权后也成为亚洲为数不多的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南非也是在结束种族隔离政策、实现民族和解后废除死刑的。

  但我们同样不能把这一观点绝对化,美国、日本仍然是这方面的反例。事实上,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所谓的听从民意是国际通例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支持的民意是占多数的。当然,废除死刑后,经过若干年,民意开始转向,此时大多数民意应该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法国在废除死刑时,持反对意见的议员就声称要搞全民公决,因为他们知道虽然支持死刑的民意已经有所下降,但仍然占多数,只要搞公决,就肯定通不过。而主张废除死刑者当然不会上这个当,他们以代议制为理由,认为这完全是宪法赋予议会的权力,搞公决是“违宪”。

  死刑是人权还是主权问题?

  许多国际组织和学者都相信:“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人权运动密不可分。”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也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1994年,欧洲理事会宣称:“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刑罚体系中不能拥有合法的位置,死刑的适用应被视为《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和不人道、不体面的刑罚。”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号称世界人权帝国的美国却认为死刑与人权无关,而新加坡也在一次联合国大会上宣称:“死刑不是一个人权问题。用何种法律措施和刑罚来有效地与严重犯罪作斗争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事情。”显然,要使侵犯人权成为废除死刑的理论基础,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废除死刑能减少冤假错案?

  反对死刑的人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死刑的误判无法挽回,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一旦发现错误,总还可以把命保住。但是有人会问: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几十年,从当初的青春年少,到放出来时已是白发苍苍,他的家庭、事业都悔了,难道这些就能挽回吗?

  正因为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西方有的激进学者曾主张废除所有的刑罚,但显然这在目前仍属“乌托邦”,理由很简单:人类还不能彻底离开刑法这一武器去有效地治理社会、保卫社会,但欧洲等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社会可以离开死刑这一武器达到同样甚至更好的治理效果。

  刘仁文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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