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孩子的亲生父亲?

日期 2008/05/31 23:58 | 文章类别: 法务


问:
我是和日本人结婚的永住者。我和日本人丈夫在秋田县乡下生活了5年。去年2月我因种种原因离开了他,当然是不辞而别。来到东京后,不久,我认识了另外一日本人,以后同居。不久怀孕,上个月我的孩子出生了。其实,我还没有离婚。孩子出生后,去东京区役所给孩子报户口的时候,被告知孩子的父亲按法律被认为是秋田的丈夫。我不懂日本的法律,被区役所的人说得糊涂。现在同居的日本人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怎样才能被认定呢?

答:
按民法772条规定,即使妻子不贞行为出生的孩子,即婚姻中怀胎而出生的孩子被认为是夫妇之间的婚生子。如果丈夫对孩子的出生没有争议的话,自然在法律上成为父亲。

你的情况因为你丈夫没有让你怀胎的机会,这一点是很清楚的。所以你丈夫要向你和孩子的住所所在地的家庭裁判所提起“亲子关系不存在确认”的诉讼。根据此诉讼否定父子关系。到时家庭裁判所会传唤你(因为你被认为是婴儿的代理人)到庭审理,确认此诉讼是否真实。一旦父子关系被否定后,那么该怎样对待孩子呢?孩子的亲生父亲,即和你同居的人,应向区役所提出“认知届”,表明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接下来,你的孩子的户口就会被记载在亲身父亲的户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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