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办再入国手续怎么办

日期 2007/10/08 19:21 | 文章类别: 法务


问:我是从上海给你们打电话,3天前我从日本回上海探亲,打算4天后回日本。今天突然发现我忘了办理再入国手续了。这就意味着我无法回日本了。我是持永住签证的,之前是持会社的就劳签证。我很着急,不按期回日本的话,我有被开除的可能性。我是否可以把我的护照寄给你们,帮我去入管补办再入国手续呢?

答:持有日本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出国时,机场和码头的专职人员会确认该外国人是否持有再入国的许可,如果没有再入国许可,他们会收回该外国人的外国人登录证。因此,通常在这个时候就能发现你是否已取得再入国的许可。而像你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国的时候,工作人员以为你已经取得了再入国的许可,所以没有仔细确认就让你出国了的事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你所遇到情况恰好是不幸的偶然重叠在一起的结果。

可是不能因为说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就可以想当然地用简单的方法再回日本。因为在没有取得再入国许可的情况下离开日本的话,等于是向日本政府表明自己放弃现在所持有的在留资格。

日本的出入国管理法上写明了在留资格原则上只赋予一定期间内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而再入国许可只不过是为了解除在日居住的外国人在出入境时所要的繁琐手续的例外的规定而已(入管法第26条)。

无论什么理由,在没有取得再入国许可而出国了的话,你所持有的日本在留资格就被取消掉了,当你想重新回日本的时候,就必须与第一次来日本的外国人一样办理入国手续。

你所说的譬如把护照寄给日本的代理人,让代理人去入国管理局办理再入国许可的手续是行不通的。你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首先与在日本的代理人取得联系,把自己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之前所持有的在留资格的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递交到管辖你居住区域的入国管理局。(因为入管局不办理永住者资格的认定证明书的交付(入管法第22条),只能用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以前所持有的在留资格(就劳资格)来申请。)拿到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后,去本国你居住区域的日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证的申请,除此之外恐怕没有其他能再回日本的方法了。

一般来说,入管局对曾经拿到永住资格的外国人的申请时会酌情考虑,估计能较快地拿到在留资格的认定证明书。同时,拿到3年签证的可能性也很大。

如果3年的在留资格被许可,你回到日本可以向入管局提交丧失永住资格的来龙去脉的说明书,重新办理永住资格许可的申请。可是,出入国管理法原则上提出申请永住资格许可的条件是,必须连续居住日本10年以上(入管局法运用基准),是否能得到许可就不得而知了。

像你那样在没有得到再入国许可的情况下离开日本而所带来的麻烦要比各位在日外国人想像的要复杂得多。所以,必须提醒各位在日外国人,如果你有事想一时离开日本时,勿忘去入国管理局办理再入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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