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自燃与召回制度
日期 2007/05/07 17:24 | 文章类别: 汽车
| 在短短两、三个礼拜内接到六个(广州一个,新疆一个,武汉一个,山东三个)关于汽车自燃的求助电话,其中四个是同一知名品牌(显然,我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将此品牌指明),目前已经协商解决了两个、起诉中一个、协商中两个,一个情况不明。 在这里我不介绍法律上对汽车自燃发生后的救济途径(可详见我写的“汽车自燃 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http://blogger.pcauto.com.cn/autoblog/viewAccountBlog.do?method=personalBlogpage& accountName=汽车律师&blogId=27402&pageNo=1&pageSize=6一文),在同情车主遭遇的同时,更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功效产生怀疑。 对于单个车主而言,遇到汽车自燃,由于其不太可能知道该品牌汽车发生自燃的 “概率”,很多人认为是个案,自认倒霉,在对维权成本和厂商所提供的那些“优惠条件”之间做出考量后,基本也就委委屈屈的偃旗息鼓了,实现了“社会和谐”,对于个人这的确无可厚非。 但从汽车召回的角度来看,显然,汽车自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符合汽车召回安全缺陷的法定条件,而仅我个人短时间内就接触到同一品牌四起自燃,这就很难用外界因素,而不是质量本身问题来解释的。根据规定,汽车厂家对于涉及汽车安全缺陷的质量问题,其有义务进行调查、分析、报告;而国家主管部门则有责任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相信对于有专门收集人员的国家部门其必然掌握远远超过我个人所知晓、掌握的信息,但至今为止我们尚没有看到一起因汽车存在自燃危险而召回的事件、也没有听闻有相关的调查。 目前厂家对汽车的召回,感觉上更是象一场场作秀运动,只对些不痛不痒、花费不高的问题予以解决,顺便做下广告,而对于涉及根本性质量问题则全部是拖、推、闪、赖。大家都知道汽车召回分为国家指令召回和厂商主动召回,研究一下已经发生过召回事件,看看能不能找到有一起指令召回的?看来我们的汽车厂商也都“自觉主动到极至”了,而有关部门的工作也的确做到无为而治了! 这说明我们的汽车召回制度到底是运行的好还是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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