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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为何以猥亵儿童罪被批捕 而非强奸罪
日期: 2019/07/11 14:54
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

备受关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经上海市公安机关调查,根据现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周某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7月8日,当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周某批准逮捕。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

(涉事酒店 )

围绕此事件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台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或者叫做猥亵行为,基本上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主观上是带有一定的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者说倾向,那么客观上他对儿童有性侵的行为。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会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而非强奸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两个罪名共同点是都具有性侵的性质,不同点就在于强奸是以性交的方式进行性侵,而猥亵则是以这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

如果他不是以性器官去接触或者说是插入,这种情况下,那么他以其他的比如说这个手或者以其他的器物去侵犯性器官,这种情况之下,那就不属于强奸的性交,而属于强奸之外的性侵行为,也就是猥亵。

(涉事酒店)

【为什么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这是否意味着嫌疑人只涉嫌猥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可以说这是因为很多人对司法操作程序不了解,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他要快,很多事情没有查清的时候,它往往就比较稳当的来立案,先把案子立出来,然后再来查。

至于最后定什么罪,如果符合强奸罪特征的,那么再定强奸罪。甚至于如果符合两个罪特征的,也不排除数罪并罚。如果进一步侦查,发现他以前还有什么猥亵行为,那还可能进行补罪,所以这完全是个技术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刘静坤:他们随着诉讼的推进,如果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比如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为什么猥亵强奸类犯罪,很难快速查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刘静坤:由于它通常发生在隐蔽的空间,所以调查取证面临一定的难度,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它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犯罪痕迹已经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从是否有同类案件来看,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还是儿童,所以他可能回家没有跟家长说,或者跟家长说得不清楚,或者家长没有注意,那么就导致什么?导致这样的案件没有被发现,以至于犯罪分子逃脱了惩罚。另外,家长知道以后也可能隐忍,怕败坏自己孩子的名誉,他也不好意思说,那么导致这样的案件不能够被及时地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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