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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私大退学生获退“前纳金”219万 / 京都地裁首次判属《消费者契约法》范畴
日期: 03年07月4期
  京都女子大学、京都女子大学短大、成安造形短大的5位原考生,因被接受入学後未入学(退学),请求大学退还她们入学金、授课料等“前纳金”的诉讼,16日在京都地裁开庭。地裁的判决首次将历来不向退学考生退还“ 前纳金 ”的习俗引入《消费者契约法》范畴,判定大学方面的所谓不退还契约无效,令大学退给5位原考生除入学金之外的授业料共计219万日元。
  大学在接受考生入学後,因考生考取了其他学校而要求退学的场合,历来的习俗是不将考生们被要求提前交纳的入学金、授业料等“前纳金”退还考生的。关於这一问题,现在全国有349位原考生向119所学校提起要求退还“前纳金”的诉讼,正在东京、大阪等地裁的审理、法庭辩论中。因此,京都地裁支持5位原考生的上述提诉的判决,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水上敏裁判长指出,以上提诉适用於劳动契约之外的有关消费者契约的法律:大学方面(契约的一方)坚持不退还“前纳金”的理由为,退学的原考生(契约的另一方)给大学造成了损害,因此法庭判断大学方面有责任立证,以证明退学的原考生给校方造成了损害;而大学方面拿不出立证,因此按大学方面没有遭到损害处理,令大学退还“前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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