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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府将特首选举法处罚权归法院
日期: 2008/09/17 13:40
摘要: 据澳门报道,有议员担心澳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新增的减刑或不处罚的规定,可能出现潜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被用作损害参选竞争对手。特区政府在经考虑委员会疑问及建议后,决定将不予处罚或减刑的权限交给法官。

  据澳门报道,有议员担心澳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新增的减刑或不处罚的规定,可能出现潜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被用作损害参选竞争对手。特区政府在经考虑委员会疑问及建议后,决定将不予处罚或减刑的权限交给法官。

  为了加强打击贿选,特区政府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最初文本,建议新增第108A(减刑或不处罚的情况):“一、如犯罪的行为人具体协助收集关键性证据以侦破该犯罪,尤其是以确定该犯罪的其它行为人,可就该犯罪免被控诉、处罚或减轻处罚;二、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上款所指人士的身份受到司法保密的保障。”

  负责细则审议的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书中指出,议员批评该条文,指澳门并没有实行刑事诉讼中的广义机会原则。另外,在特别法中,有关权力应由法院司法官掌握,非落在检察院身上。  

  审议过程中有议员提出反对,认为该条文规定潜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会被利用来损害参选的竞争对手。另外,委员会质疑如何执行“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上款所指人士的身份受到司法保密的保障”的规定,认为只简单地提及“司法保密”,有可能不足以达到立法目的。

  特区政府经考虑委员会提出的疑问及建议后,认为有需要修改建议新增的第108A条文的行文和表述,即删去第一款的“控诉的”字眼,意味着不会采纳机会原则,并将决定不予处罚或减刑的权限交给法院司法官。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8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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