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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轰炸”索赔案二审败诉
日期: 17年12月3期

中文导报讯(记者 张石)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12月14日上午11点20分宣布,支持2015年2月东京地方法院对“重庆大轰炸”索赔案的一审判决,承认重庆大轰炸历史事实,但驳回诉讼原告(重庆大轰炸188名受害者或其遗属)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请求。

法庭

索赔团和支援团体、律师、日本民间友好人士在东京高等法院门口集会,抗议判决结果,表示将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他们随后在日本法院周围和外务省附近举行游行,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历史,进行道歉和赔偿。

抗议

从1938年2月至1944年12月,侵华日军对重庆及其周边城市商业区、平民聚居区实施了6年零10个月的狂轰滥炸,史称“重庆大轰炸”。轰炸造成重庆32000余人直接伤亡、6600余人间接伤亡,房屋损毁11814栋、21295间,财产损失约合100亿法币。

游行

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主要是:1、重庆大轰炸是战争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损害不可避免;2、“国家无答责”。所谓“国家无答责法理”是指日本政府在明治宪法下对因政府行使权力而产生的不法行为不负责任。即公权力行为侵犯公民权益,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3、日方认为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已经解决了日本国的战争责任,包括民间个人的请求权。

对于以上日本政府的抗辩,重庆大轰炸民间对日索赔团中方首席律师林刚反驳道:日本政府所引述的“国家无答责”理论主要基于日本《明治宪法》,与国际通行条约相违背,这是以国内法抵抗国际法,而事实上,中国早已多次重申,对日本放弃的是国家战争赔偿,而非民间索赔。

而在日本律师的推动下,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在对中国劳工的诉讼案件的判决中,首次认定:“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认定中国国民固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被中国政府放弃的问题,不得不说这在法律上是仍存有异议的。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而直接被放弃的结论是无法认定的。”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原告团成立于2004年4月。索赔团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2006年3月,索赔团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0月25日,“重庆大轰炸”诉讼案的4名中国原告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了法庭陈述,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者谢罪并给予赔偿。

这是东京地方法院首次就“重庆大轰炸”诉讼案进行法庭陈述。4名中国原告捧著在“重庆大轰炸”中遇难的家人遗像走进东京地方法院。在法庭讲述了自己及家人在大轰炸中的悲惨遭遇,控诉侵华日军当年对重庆进行狂轰滥炸的暴行。

2015年2月,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裁定索赔团败诉。索赔团随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4日判决以后,“重庆大轰炸”诉讼律师团团长田代博之发表声明说,侵华日军当年对重庆实施无差别狂轰滥炸,是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犯罪行为,“重庆大轰炸”的受害者们至今还饱受其苦。今天东京高等法院驳回原告道歉和赔偿要求,律师团对这一不当裁决表示强烈不满。(张石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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