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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华人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 20年04月4期
华人律师答疑:
疫情之下华人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中文导报讯(记者 孙辉)新冠肺炎疫情延烧全球,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更考验着社会每个个体的自觉性,甚至是拷问着人性。前不久,日本发生数起患者在公共环境“故意传播病毒”事件,引发社会恐慌。那么,如果不幸遭遇“故意传播病毒者”,应该怎样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如何索赔?成为在日华人、特别是华人经营者的关注焦点。在日华人执业律师星野天就这些问题接受了《中文导报》记者的采访。

星野律师表示,新冠肺炎病患者自然令人同情,理当受到相应的治疗和关爱,但在日本也有极个别患者因为自己的不自觉、放纵,甚至是故意,传播病毒,使他人被传染上了疾病,对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

例如:爱知县蒲郡市一名男子被告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要求在家自我隔离,而该男子无视保健所劝告,擅自去往居酒屋和酒吧,并导致酒吧一名女服务员被确诊感染, 13人接受健康观察,酒吧暂停营业;捷星日本航空的一架即将起飞的飞机上,一男子对乘务员表示自己新冠病毒检测为阳性,导致航班延误;名古屋某家电量贩店里,一男子自称是“新冠病毒感染者”,并向店员猛咳,导致该店暂停营业。

星野律师介绍,遇到恶意传播新冠病毒行为,可以从刑法、民法两方面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从刑法上看,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感染者或谎称感染者对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应后应负的刑法责任;二、感染者故意感染他人所负的刑法上的责任。

蒲郡市当事男子被告知确诊感染后,仍去饮食店,并称“要传播病毒”,造成该饮食店暂停营业,进行消毒作业。此外,接触该男子的女性从业员也感染了病毒。该案例就牵涉了上述刑法上的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涉嫌“威力业务妨害罪”(刑法234条)。即使涉案人没有感染病毒,但他发出威胁称“感染了病毒”,造成饮食店暂停营业,被迫消毒,这就已经妨碍了经济活动,罪名成立。

其次涉嫌“伤害罪”(刑法204条)。因为该病毒致死率并不高,故意感染他人,“杀人罪”很难成立,但可能涉嫌“伤害罪”。在过去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过去有“性病病毒感染者故意感染他人,被判伤害罪的案例”。

但在实际诉讼中,最终罪名是否成立要看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感染新冠病毒的途径可能有很多,能否举证其因果关系很重要。另外,本来涉案男子只打算感染A,结果附近的B也被感染,这也牵涉更多的法律问题。

对于新冠肺炎恶意传播者,除了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被传染者,其能否向恶意传播者进行民事索赔呢?

星野律师介绍,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行为符合日本民事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涉案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涉案人恶意传播的行为看,其妨碍了饮食店的正常营业,店方可以从民事上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民法709条),包括消毒费用、停业损失等。但是,请求费用也要看对方的经济实力,即便损失惨重,但对方如果没有赔付能力也是徒劳。日语中有句名言是“没有袖子就没办法挥舞”(ない袖は振れぬ)。

星野天律师表示,疫情之下在日华人不仅要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了解法律的边际,万一不幸染疫,也要遵守法律,多一份责任心,不给他人、不给社会添乱。对于经营者来说,还要对“传言受害”(風評被害)有对策预案。“传言受害”根据业种和业态不尽相同,可以根据专家的意见来制定对策。


星野天:出生于中国沈阳,父亲是日本人,母亲是中国人,9岁随父母移居日本福冈。上智大学法科大学院毕业,2016考取律师资格,2019成立TEN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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