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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条文刊宪生效 最高囚终身
日期: 2020/07/01 12:08
来源:on.cc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昨日通过及正式生效。一连三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在北京闭幕前,以一百六十二票全票表决通过《港区国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即日施行。有关法律条文列明主要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项罪行,但不具追溯期,量刑起点分三级,刑期会按严重程度判处,最高可判囚终身,不接受司法覆核,而严重个案中央可保留管辖权,案件有机会移送内地审讯。

香港回归二十三年以来,仍未能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惟经历逾一年的修订《逃犯条例》风波,本港成为国家安全缺口的风险日增,故于五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决定把制订《港区国安法》纳入议程,而由人大决定立法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二十八日起一连三日审议制订及表决通过有关法律,历时只约一个月。

刑罚分为三级 最少监禁三年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全国性法律的《港区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内地官媒昨傍晚六时许公布,有关法律已获签署主席令,并自公布之日起、即昨晚十一时起施行。《港区国安法》不设追溯期,量刑起点分三级,并按严重程度判刑,例如主犯或罪行重大者,量刑起点为十年至最高终身监禁;积极参加者,处三年至十年监禁;对于其他参加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至于法律针对的四种罪行,皆可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当中,触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士,量刑起点以三年起计,为四种罪行中刑罚较重的一项。另一方面,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此外,任何人经法院判决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会即丧失政治参选权利或公职资格。

法官危害国安 可被终止资格

《港区国安法》条文内容指出,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人士,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者,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常委会闭幕会时表示,立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强调《港区国安法》将坚决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指法律充分考虑两制差异和香港具体情况,体现“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原则,推动一国两制事业沿正确方向前进。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及澳门特区政府昨亦分别发表声明支持立法。

《港区国安法》共六章、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包括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特首林郑月娥发表声明,欢迎通过立法,指港府会按法律规定,尽快设立由特首担任主席的国安委,又指警务处设立国家安全处,履行相关法律条文。律政司发声明指已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依法处理相关的检控工作和法律事务。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26/18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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