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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公司法》上路 / 新法催热华人创业潮
日期: 06年05月2期 评分: 5.00/1

  ■ 本报综合报道 记者 孙辉

  日本新《公司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案将使日本国内外企业的并购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同时又明确规定了遭遇外资等恶意收购时可采取的对抗性措施。该法案还有助于企业应对国际化浪潮下的经济变化,使其得以遵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参与竞争。
  这个新法使得华人在日本创立公司的手续变得简便、自由度也更高,资本额1日元、董事1人就可以成立公司,保管证明及类似商号核对的手续也省了,在创业风潮依然兴盛的华人社会,这个新法无疑给想创业的人带来更大的方便。

  旧法阻碍了谁

  1890年的日本刚刚开始振兴,除了学习西方技术之外,也学习西方如何设立公司。但当时的日本既没有模仿德国模式也没有模仿美国模式,而是采取了一种独创的制度。日本的模式里有股东、董事、监事,但只是确定了这3个机关,没有考虑监事应该为股东监督董事,并且监事应该比董事更优秀。当时的日本很想拼命追赶欧美模式,所以当时的日本委托外国的学者来制定法律,德国学者在日本首创了公司的“三权分立”制,但这种“三权分立”只有日本存在,机制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1945年日本战败,当时日本的经济多是由财阀来掌握,如果日本的重工业被一个家族企业所控制,可能再次成为一个发动战争的国家。所以美国禁止日本财阀、家族企业存在。也正因为此,日本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构思再次被提倡。
  1950年日本欲引进美国制度。美国制度下,一半以上的董事都是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要进行风险性投资的话,因为外部董事数量较多,所以一般都无法通过决议。因此为避免这种风险性投资,美国采取了外部董事过半数的设置。如果公司处于很危险状态的话,外部董事就会开始监督,因此公司都会避免危险的存在。
  日本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外部董事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度一直在日本占据著主导地位,在这种制度下,监事是无用的监事。1950年日本虽然引进了董事会,意欲实现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但是日本董事会的成员全部都是内部董事。一般日本公司都存在社长这个名称,社长一般都会让自己的心腹做董事,然后再被提拔就成为专务董事,专务董事再让自己的心腹做董事。虽然引进了美国的制度,但是起到了恰恰相反的作用。所以从1950年起,日本就一直处在一个社长独裁的企业社会。
  1974年,日本出现制度弊病,企业的一些丑闻陆续出现。此时,日本不得不重新设置了监事制度,欲用监事来监督社长。但日本的监事仍不起作用,通常是进不了董事会的人担任监事,或者是辞去董事职务的人担任,再者就是到了退休的年龄对公司有些贡献但没有当上董事的人去当监事,这些人即使当了监事也根本无法对社长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但是这时的监事制度也根本没起作用。

  新法的玄妙之门

  2000年以后,日本学界出现了应该明确到底是采用美国模式还是德国的模式的见解。2002年,美国的这个制度已经经历了1个世纪,日本终于做出了引进美国制度的决定。日本模仿美国的模式,在董事会里面设置了几个委员会。其中一个叫“提名委员会”,这里虽然称“委员”,但是都是董事。提名委员会决定董事的候补委员,以及解聘董事。这个工作组就是来判断谁对公司有用从而留用,判断谁对公司没有用从而解聘。虽然在日本董事的选举权、解聘权属于股东大会,但股东根本就不具有经营能力,所以一般来说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股东大会都会通过。所以董事都在看提名委员会的脸色行动。另一个委员会是“报酬委员会”,决定董事的工资,它跟提名委员会是一样的,因为它决定报酬,所以也要看他们脸色行事。还一个很重要的是“监查委员会”,但监查委员会的成员跟监事是不同的,监事是董事会以外的机关来监督董事,而监查委员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这个监查委员会有一个很大的权利,可以随时要求董事向自己汇报工作。董事会里面设置了监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从而实现了董事之间的相互监督。2002年日本又全面引进了美国的制度,但存在的缺点就是外部董事作用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2005年6月新《公司法》出炉,该法决定在2006年5月开始实施,修正的重点是闭锁公司,废止了有限公司制度,并大幅修正限制股份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使制度一元化,且以“闭锁公司为原则,公开公司为例外”,以符合日本中小企业的型态。新公司法对于企业合并、股份交换、股份移转、公司分割等组织再造行为,也增加了若干新规定。
  日本为奖励新创企业,是近来重要政策。日本在2002年公司法修法时,为了便于创投公司投资venture企业,就特别股制度的新股预约权,作了很大的修正,这次的新发,更进一步废止最低资本额制度,并引进“会计参与”制度,确保中小企业会计正常化。

  成立公司更快更自由

  一位在大学院读书的留学生告诉记者说:“以前《公司法》都是经营学、经济学部的留学生的选学内容,一般留学生是不感兴趣的。但现在同学中有许多都想创业,都关注起这项新法的实施。”
  另一留学生告诉记者:“以前的留学生多是在想如何找份好工作,而现在留学生则把创业当作一种挑战及享受,创业几乎成了留学生的时尚。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更好的创业机遇。”
  2003年2月,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创业,曾颁布《最低资本金规制特例》,也就是创业没有最低资本金额的限制,这在日本再次掀起了创业潮。
  为了因应这种创业潮,日本政府这次修改新公司法时特别针对公司创立的相关法律做了一些修正,以利创业,以下为最具代表性且影响最大的四项。
  第一、取消最低资本金额的规定。2003年所颁布的《最低资本金规制特例》虽然可以1日圆创业,但是有许多附带条件,如:5年内必须增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为1000万日元、有限公司300万日元。必须向经济产业省提出各种申请、成立后有义务提出决算表等,但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可以省去这些麻烦的手续,以1日元就可以简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新法已取消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不需要保管证明。依据旧法规定,设立公司时必须有金融机构的缴纳金保管证明,但是如果是一般的存款户头,没有巨额的存款时,银行根本不愿意出具保管证明,关于这一点,新公司法中取消了需具备保管证明一项,只要有馀额证明即可设立公司,大大简化了公司登记的手续。
  第三、取消“禁止类似商号设立”的规定,这一项也是为了简化手续而采取的措施。在旧法中规定,在同一个市村町内同一种营业内容中不可以有相同的公司名称,因为这个规定,造成登记所的审查时间及手续过长,这一点曾引起许多人的不满,因此在这次的新法中将它取消。
  第四、取消“董事3人以上、监事1人以上”的规定,也就是1个人就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在开公司时,有很多人必须拜托亲朋好友当公司的董监事,这种麻烦而形式上的手续在新法中已取消,新公司法实施后,1个人就可以成立公司,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开所谓的董事会。
  新公司法实施后,节省很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人力及时间,不但提高了设立公司的速度,也提高了成立公司的自由度。
  在读大学三年级的刘伟说:“如果不是考虑到签证问题,我真想马上开一家公司。”
  在某株式会社任社长的范先生感叹地告诉记者,他在创办公司时,拿著钱银行都不给他出“缴纳金保管证明”,最后不得不找了一个在银行的朋友“通融”一下才办妥,如今新的《公司法》终于把这项规定取消了。
  华人经营者张先生对新公司法的施行表示:我无法确定新公司法施行后,想成立公司的华人是否会增加,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过去有些华人由于资金不足只能设立有限公司,新法实施后已经取消有限公司,而以股份有限公司取代,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时会给合作对象较大的安心感,如此一来大家工作起来都会比较有劲,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

  跨国贸易更好做

  在《公司法》的修订上中国和日本有相仿之处。今年年初,中国的新《公司法》将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点中日两国似乎也有默契。
  以前,在中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中国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徵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中国政府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1个法人或者1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1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做中日贸易已有多年,但事业始终没有大的进展,在日本他注册的是有限公司(有限会社),在中国他只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告诉记者,中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10万元;日本又允许1日元注册株式会社。这两个法律的先后实施对他来说是个喜讯。对于他来说,没有过多资金,也不愿与他人合作投资,免得发生纠纷。以后他在中国的事业能以“有限公司”出现,在日本的事业能以“株式会社”出现,一定更能增加客户的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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