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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罪成 开创香港刑控特首的先河
日期: 2017/02/21 11:03
文丨令狐卿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渎职案,九人陪审团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未能达成共识无裁决;8:1大比数裁定第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成,最高可囚7年及罚款;以9:0一致裁定第3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不成立。曾荫权20日午后由保释状态上手铐还押荔枝角收押所。

针对陪审团裁决情况,法官已经决定将判刑推延到22号进行,曾荫权的律师求情时,请法官考虑判处缓刑。不过,法官表示:不大可能缓刑。可也有法律界人士研判,法官若判囚,会明言“会判监”,现在只说“缓刑机会不大”,曾荫权会否入狱仍有变数。

曾荫权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成,成为继前政务司长许仕仁收受新鸿基高层利益案以来,本港史上被定罪的最高级别官员,也开创了廉署成功刑事检控特首的先河。曾荫权成为史上首个被定罪的特区行政首长,特首的政治护身符失效,有关裁决意义深远。

从被爆出小节有亏——乘坐富豪飞机、游艇,接受江湖人士吃请,拒绝用公务卡、坚持用自己信用卡换取积分等等——到三项控罪呈堂,曾荫权一案花掉了七年时间。除了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的控罪,曾氏另外两项行为失当控罪包括在深圳低价租用豪宅,与涉及何周礼授勋。

与外界将曾荫权罪成看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议论不同,港人质问的是现时香港的防贪机制是否出现漏洞?香港舆论讨论此事的重点,是放在特首能否超然刑律之上,并且齐声检讨《防止贿赂条例》第3、第8条规管的法例漏洞,批评政府迟迟不去修补。

防贿条例第3条订明,公职人员若未经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属违法;第8条则订明,与政府有任何事务来往者,向相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而未有合理理据,即属违法。曾荫权被控公职人员失当罪及触犯防贿条例第4条。而第4条与第3条有显著区别,在于举证的难易程度。

如果以第4条提出控告,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收受、也有同时间承诺会行使公权力,做出一些决定,方便你或对你有益”,才能入罪,举证成本很高,几乎很难办到。以第3条提告,则只要证明被告收受利益而未有申报或未有合理解释,即能入罪。

由于特首不受第3条规管,现时防贿条例对特首的约束较一般公务员宽松。香港回归后,首任特首董建华拒绝把行政长官纳入防贿条例。曾荫权接任特首后,才终于同意将行政长官纳入条例的部分规管内。而本次曾氏罪成,重新激活了将防贿条例完全涵盖特首的意见建议。

如果将防贿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条线索来理解,曾荫权开审前三个月,才被加控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也是大有深意。无论是陪审团就此未能达成裁决引发争论,还是主控官表示会申请重审第一项控罪,都将终结特首超然于防贿条例的地位演化为此案的点睛之笔。

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入狱或缓刑,在香港皆有前例。香港发展局前局长麦齐光串谋诈骗,港大医学院外科学系前系主任黄健灵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中,法官考虑二人贡献,分别判处缓刑及社会服务令。72岁的曾荫权在政府工作45年,贡献良多,也或有机会免受牢狱之灾。

有多位港府前高官及重量级社会人士为曾荫权写出求情信件,这与坊间借曾荫权渎职案为契机、修订反贪漏洞的呼声交相呼应。防贿条例修订,多年来尘封未动,曾荫权多年前被指收受利益后,委托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组成专责委员会,修订防贿条例第3、第8,至今未能实现。

总之,行政长官作为“公仆之首”,更应遵守更高的行为准则,起码执行与公职人员、政治任命官员相同的标准,可惜整个香港惟特首超然防贿条例的“法外”,一直是香港念兹在兹的重要议题。曾荫权罪成,算是对此一吁求的“曲线”迎合。修法窗口能否稳定打开,且看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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