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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聂树斌案应当载入史册
日期: 2016/12/03 12:13
  聂树斌蒙冤21年后终被宣告无罪。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据新华社报道,该案后续将启动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程序。

  “宣判后,他母亲签字时在法庭上大哭。”现年86岁的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长期关注聂树斌案,他12月1日中午从北京乘火车赶赴沈阳,受邀旁听了的宣判。

  聂树斌案平反后,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案情离奇、申诉过程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平反此案,体现了证据裁判、独立审判的价值。此外,再审判决书不回避问题,细致回应聂树斌家属及律师的质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体现。

  “聂树斌案应当载入史册。”他说。

  陈光中同时认为,应考虑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办案机关有意隐藏或无意丢失多份非常重要的客观材料,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甚至涉嫌渎职犯罪。”

  体现疑罪从无法律原则

  财新记者看到,最高法院概述该案改判理由时称: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舆论认为,最高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遵循了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该原则1996年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再次修法时得以沿用,具体表述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陈光中提醒,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1995年进入审判程序,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彼时这部法律并未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改判聂树斌案实际上是依据证据不足、事实不确实充分来宣告无罪的,再审判决书也未明确提到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但这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贯彻了这个精神。”陈光中说。

  细致回应疑点值得肯定

  看过判决书后,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最高法院此次对聂树斌亲属和律师提出的主张都一一回应,还提到原审办案存在的问题,没有回避,“比我想象的具体,值得肯定”。

  聂树斌案于2016年6月份启动再审,此前经过了山东高院四次复查。6月20日,最高法院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该案。再审合议庭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担任审判员。

  最高法院称,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审查了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河北高院和山东高院的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2016年9月,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及聂树斌再审代理律师李树亭均向第二巡回法庭提交了申诉及辩护意见。张焕枝和李树亭均提出,公诉机关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指控,几乎全基于聂树斌本人的口供,缺乏物证,且聂树斌的全部供述都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

  财新记者看到,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一一列举了张焕枝、李树亭及最高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在回应的同时进行详述论证。

  张焕枝和李树亭提出,聂树斌没有作案时间,理由是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了,应该入卷,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

  最高法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原办案人员对考勤表未入卷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最高法院认为,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但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最高法院未采纳申诉方提出的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

  张焕枝、李树亭及最高检还提出,聂树斌被抓获后前五天讯问笔录缺失问题,最高法院经查明后予以采纳。但对张焕枝和李树亭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最高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最高法院称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

  此外,原审卷宗显示,自1994年9月28日出现第一份供述至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共有13份供述。张焕枝和李树亭提出,这些供述不能排除系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最高检提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供述偷拿花上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上述意见,称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陈光中分析,最高法院没有笼统回应上述问题,这样既能满足聂树斌的亲属和律师的要求,也符合社会预期,因为公众想要看到聂树斌是如何被冤杀的。

  “比如,公安没有把前五天的讯问笔录随案移送,最高法院明确说不排除公安机关诱供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实际上是持批评的态度,值得肯定。”陈光中说。

  “两个基本”如何理解

  财新记者看到,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推翻聂树斌案原判决的理由时称,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聂树斌案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这是否降低了证明标准。最高法院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只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同样能够防止发生错案。

  在陈光中看来,再审判决书要表达的意思是,聂树斌案原审不仅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甚至连“两个基本”都没有达到。

  陈光中分析,聂树斌案发生在“严打”时期,当时中央高层有指示,说案件证明标准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了,不能纠缠细节。“原来河北办案机关拿这条当挡箭牌,认为当时办的案子不能按现在的标准看,当时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了。我认为这是办案机关的辩解。”

  追责应考虑是否渎职

  陈光中认为,判决书的细致说理同时展现了聂树斌案原办案机关的疏漏甚至违法之处。“原办案机关有意无意地不移送一些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甚至有意无意毁掉或者隐藏,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据新华社报道,聂树斌案后续将启动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陈光中认为,要分辨情况,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的是党纪责任,有的是行政责任,有的可能就是法律责任,甚至构成渎职犯罪,最高法院也应对河北高院进行责任审查。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具体包含多种罪名。

  陈光中分析判决书后认为,办案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原因在于,判决书显示,一方面,聂树斌案前五天的讯问资料没有了;另一方面,案发之后前50天内相关证人证言的资料缺失且原办案人员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此外,聂树斌在工厂上班的考勤材料也已经证实交给公安机关了,公安机关没有提交。

  陈光中认为,这些重要材料都没有了,有两个可能性,一个是办案人员漫不经心没有保管好,还有就是办案人员认为这些材料不利于定罪,就故意隐瞒或者毁灭了。“把人家枪毙了的案件,这些材料难道都不保留吗?无论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都是渎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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