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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到的日本法——关于亲权的纠纷和解决方法
日期: 14年10月3期

一、亲权

亲权在法律上分为“身上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

`父母依照“身上监护权”对孩子进行教养教育,依照“财产管理权”作为孩子的代理人,管理孩子的财产。

二、亲权持有者

(1)婚姻中

婚姻中,父母双方持有亲权,孩子的“身上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为父母双方共同使用。

(2)离婚的情况下

离婚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父母协商来确定亲权者(亲权者的指定)。协商不成立的情况下,由家庭裁判所来指定亲权者。

(3)未婚的情况下

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亲权为母方单独所有。

三、亲权者的指定判断标准

离婚之时常有争夺孩子亲权的事情发生。协商不成立的情况下由家庭裁判所来指定孩子的亲权,具体以下述基准为参照来判断。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就是以是否有考虑到孩子的福祉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下述事情会被判断为是否考虑到孩子的福祉。

①过去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情况

②目前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情况

③今后的教养教育照顾孩子的体制

④孩子本人的希望

⑤孩子的年龄(孩子年龄小的情况下,母方适合为亲权者)

实际上像这种情况大部分,母方被指定为亲权者。

四、亲权的变更

亲权者不论为父母双方哪方都好,如果该亲权者作为亲权者严重不合格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对家庭裁判所提起亲权变更的申诉。

五、面接交涉权

离婚之时没有拿到亲权的一方,有定期见孩子的权利。也叫做“面接交涉权”。可以见面的次数等是根据是否能成为孩子的福祉来判断的,一般情况下1个月1次比较常见。

 

本稿件由“弁護士法人BridgeRootsブリッジツール”顧問陳亮提供,髙橋史記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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