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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永住华人申领生活低保六年终败诉
日期: 14年07月4期
八旬永住华人申领生活低保六年终败诉
中文导报讯(记者 孙辉)日本大分市一名获得永久居住权的中国籍老太太因在申请生活保护费(低保)时遭到当地市政府拒绝,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六年,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日本最高院支持大分市的决定,这位82岁的老人无权领取日本政府发放的生活保护费。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7月18日就此案开庭,千叶美胜庭长宣判,“外国人不适用《生活保护法》”。也就是说外国人不受《生活保护法》保护,不能领取生活保护费。对于该裁定,最高院审理此案的四名法官意见一致。

这名老人在日本出生长大,生活陷入困境后于2008年12月向大分市提交生活保护费申请被拒后,向大分县提出不服申诉,请求大分县撤销大分市关于拒绝其申请的决定,结果也被拒绝。老人诉至法院。在2010年10月,大分县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外国人不适用《生活保护法》”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为此,老人上诉至福冈县高级法院。2011年11月,该案有了转机,福冈县高级法院宣布,取消大分地方法院以非日本国籍为由驳回原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其作出的驳回生活保护费申请的决定无效。

二审判决引起了在日外国人的普遍关注,曾被解读为,“拥有在日永住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同日本人一样享受政府的生活保护,领取生活保护费。”

但大分市不服二审判决,将该案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7月18日最高院对判决解释,《生活保护法》中指的“国民”不包括外国人,如果行政上不属生活保护对象,根据法律,也是没有权利领取生活保护的。

原告代理律师濑户久夫在判决后批判道:“在日本打下了生活基础,却因国籍问题不能与日本国民一样生活。低保的发放以国籍为基准,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濑户表示,原告在日本出生,不会说中文,都没有去过国外,过去也勤奋工作,照章纳税,除了国籍,和日本人没有不同。1954年厚生省的通知并没有立法,什么时候突然中止都有可能。永住外国人不是偷渡者,也不是观光客,生活保护是他们最后的一道保护网,从法律层面应该支持。

据了解,生活保护制度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生活保护费的发放对象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日本在《生活保护法》中规定生活保护只适用于日本人,但是在1954年厚生省发出通知,规定外国人生活陷入穷困时,在符合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得到生活保护。

《中文导报》记者就这个问题,曾询问厚省劳动省社会援护局保护课,当问及《生活保护法》与1954年厚生省发出通知是否矛盾时,该科职员说:并不矛盾,就是说外国人在穷困无助时可以申请保护,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由于不是《生活保护法》保护对象,申诉也会被驳回,也就是说:给不给申请人生活保护,由政府裁量,外国人必须服从裁量。

厚生劳动省也曾向各地方政府也下达通知,要求其按照《生活保护法》标准向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支付最低生活保护费,但同时也下令对个人提起的异议申诉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申请生活保护时如遭到拒绝,实际上是不能申诉的。换句话说,就是申诉也没有用。

厚生劳动省一位职员表示,领取生活保护家庭增多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但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国人,理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援助。

生活保护是根据各人的困穷程度,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扶助。具体的扶助内容有: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出产扶助、生产扶助、护理扶助、事业扶助、葬祭扶助。

自1994年以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外国人家庭从逐渐增加,据厚生劳动省的最新调查,目前日本全国约有155万户领取生活保护,其中有约4.6万外国人家庭、约7.5万人在领生活保护,占日本人全体约3%。外国人领取人数是10年前的1.8倍,增长率高于全体增长率。从国籍来看,韩国·朝鲜人约28700户,菲律宾人约4900户,中国人约4400户。中国人被保护者中最多伤病者,其次是母子家庭,再次是高龄者及残障人士。

申请生活保护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的现象也引起了各地方政府的注意。2010年5月,53名中国人申请生活保护事件引发大阪政府的警觉。大阪警方将多名涉嫌在亲属关系中造假并来日骗取低保的华人和残留孤儿书面送检。为此大阪市政府还讨论制订一项名为“生活保护特区”的提案,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申请者的调查权限,原则上不予受理刚入国外国人的低保申请。

随后厚生劳动省下达通知,为防止非法、不合条件者领取保障金,要求持有“定居”等签证但入境不足一年的外国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要提交本人以及身份保证人的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

该通知还援引《入管法》中“因贫困、流浪等原因可能给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增加负担的申请者”拒绝入境的条款。要求申请入境的外国人还需提交由计划就业的企业发行的“就业预定证明书”等文件。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上述资料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拒接受理申请。

关于外国人能不能领低保,在大阪市政府窗口有两种声音:一方面日本人质问,“我们的税金为何用来保护外国人?”;另一方面,外国人呼吁,“希望不要区别对待外国人!”

市政府职员表示,我们只能告诉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办。但法律和“通知”不同却又让我们左右为难。

此次判决是在日外国人因申请生活保护费而诉诸法律案例的典型案例,意味着生活穷困的在日外国人,可以得到行政同情,却未必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有分析认为,伴随着日本财政状况恶化,未来外国人申领生活保护可能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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