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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中国人“低保”前景堪忧
日期: 10年11月3期
本报讯(记者 张石)截止2008年底,在日中国人由于伤病等原因取得生活保护的人已近3000人,是2000年的1.6倍。但在日本,外国人获得生活保护不是法律保证的权利,在日中国人的“低保”前景堪忧。
生活保护是日本政府、自治体对经济上陷入困难的国民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以保证最低限度生活的制度。日本的生活保护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目前,在日本取得生活保护的外国人总共30955人。其中韩国.朝鲜人占第一位,为23232人;其中占第一位的是高龄者,为12989人。在日中国人占第二位,2008年为2842人,低于全日本生活保护者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只占在日中国人总人口的0.4%,而整个日本的低保比率为1.2%。统计显示,中国人被保护者中最多伤病者,为900人;其次是母子家庭,为536个家庭;再次是高龄者为426人;接下来是残障者,为260人;其它为721人。
和韩国.朝鲜人高龄者成为生活保护主流相对,中国人被保护者以伤病和母子家庭为主流,这一方面说明在日中国人全体是一个年龄构成远比在日韩国.朝鲜人年轻的群体,同时也可以管窥在日中国人的生活状态:
第一、在日中国人是一个有病不愿求医的族群。厚劳省数据显示,日本平均每人每年去医院就诊率为6-7次;而据《中文导报》调查,中国人超过5次者仅为2.5%,一年之内能数次去医院就诊者也仅为30%,一年去一次的为32.5%。这可能与失去劳动能力的伤病者占中国人被保护者首位有关系。
第二、受保护的母子家庭偏高,和在日中国人是一个结婚难、离婚易的族群有关。2009年,日本结婚总数为70万7734件,离婚总数为25万3353件,成婚与离婚之比是2.8:1。而中日国际婚姻共成婚1万3719件,离婚6474件,成婚与离婚之比是2.1:1。在旅日中国同胞之间,结婚件数仅为433件,离婚件数838件,离婚是结婚的1.9倍——以上数据显示,在日中国人同胞正成为离婚易、结婚难的族群。这可能与中国人被保护者中母子家庭较多有关。
生活保护是根据各人的困穷程度,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扶助。具体的扶助内容有: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出产扶助、生产扶助、护理扶助、事业扶助、葬祭扶助。
其中,除了医疗扶助采取实费支付方式以外(即免费提供医疗服务),其它扶助项目原则上采用向本人直接支付现钱的方式。根据各地的生活标准和被保护人的自身情况,地方行政机构提供不等的金额。关东地区提供的生活保护费金额较高,一般一个3口之家可获得14-19万日元的保护费,上下浮动金额为3-6万日元。
最近,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要求行政部门对外国人申请生活保护的不服申诉,不要不予受理,但是《生活保护法》只适用于日本人,所以行政部门应该受理,但裁决可以外国人为理由驳回申诉。这个通知标志著,在日外国人获得生活保护的难度在今后将增大。
这个通知发出的原因是:一位78岁的在日中国人女性在2008年陷入贫困状态,她向大分市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却被以还有存款为由而驳回;随后该女性又向大分县政府提出审查请求,也被大分县政府于2009年3月驳回。
该女性遂向大分县地裁提起民事讼诉,大分县地裁于今年9月30日作出裁决,认为大分县不受理申诉违法。但正式进入审判后,大分县地裁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提讼。理由是,《生活保护法》仅适用于日本国民。
日本的生活保护原则上是针对日本国民的,但是厚生省在1954年发出、1986年改正的《关于对生活穷困的外国人实施的生活保护措施》中指出:外国人生活陷入穷困时,在符合生活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得到生活保护。但是对于外国人的保护,并不是作为法律权利加以保障的,只是单方面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生活穷困的外国人,可以依据法律采取的措施而得到利益,但是不能将此作为自己的权利去要求保护措施。如果是日本国民,依法享有的保护措施,是作为法律权利得到保障的,当被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排斥这种侵害的途径是敞开的(可以进行不服申诉),但是外国人不能进行不服申诉。
《中文导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询问了厚省劳动省社会援护局保护课审查官下一之宫先生。当问及《生活保护法》与1954年5月8日厚生省发出的通知是否矛盾时,下一之宫先生回答说“并不矛盾”:外国人在穷困无助时可以申请保护,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由于不是《生活保护法》保护对象,申诉也可能被驳回。这就是说:给不给申请人生活保护,由政府裁量,外国人必须服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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